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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SDS报告谨慎抄袭
现在,国内不少化学品生产企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编制MSDS(SDS):一是抄袭国外大公司相同产品的MSDS(SDS);另一种是通过购买少量国外相同产品,从而获得卖方提供MSDS(SDS),然后把它改成自己产品的MSDS(实际上,即使不购买卖方的产品,只要索取,一般外国公司均会提供他们产品的MSDS)。
种方法可能存在两个问题:一是相似化学品的毒性数据(LD50)可能相差很大,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;二是如果网上的MSDS(SDS)是数年以前公布的,那么相应的数据或法规就很有可能已更新。
*二种方法不会存在上述的问题,但是如果你的产品为混合物,一般说来,你很难在国外找到完全相同产品的企业。就算有,卖方产品的有关法律条文不一定符合你买方所在国的要求。
MSDS报告编写时,如何处理保密的组分信息:
对于混合物中供应商需要保密的组分,根据需要保密的具体情况,组分的真实名称、CAS号码可以不写,但是应在SDS的相关部分列明其危险性。
MSDS报告欧盟
REACH法规(1907/2006)
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时,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,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、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:
1、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/548/EEC或1999/45/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,或者,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,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(SVHC*)或其他危险组分;
2、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,物质为持久性,生物累积性,毒性物质(PBT)或高持久性,高生物累积性物质(vPvB);
3、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,被确定为SVHC;
CLP法规(EC NO. 1272/2008)
CLP法规,中文名《欧盟化学品分类、标签和包装法规》,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。法规规定,2010年12月1日之后,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,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,且保留67/548/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(*2部分)。
67/548/EEC附录Ⅲ
指令2001/58/EC
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/548/EEC(即DSD指令)
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/45/EEC(即DPD指令)
MSDS报告日本
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
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是日本导入GHS的法规,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类标签有关规定,以规范日本国内MSDS编写及内容要求。
毒物及剧物取缔法
对日本关于MSDS中物质归类做出规定
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
英文简称PRTR法,是日本针对化学品MSDS的编写及使用所的法律条文。为日本化学品提供了MSDS与安全标签要求与依据。
消防法
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
大气污染防治法
水质污染防治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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